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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河长制”首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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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环境保护部*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热点进行了回应和解读。

  河长制为啥写入水污染防治法?

  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

  童卫东介绍,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他说,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

  新修改的法律相应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童卫东指出,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怎么治?

  童卫东介绍,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他同时表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

  此前广受媒体关注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童卫东说,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如果企业的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

  法律规定了企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义务。但如何保障企业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别涛说,这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

  “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他说,如果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将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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